國籍法修正部分條文
學校教職員知悉在臺出生非本國籍之適齡兒童未入學或無國籍學生欲申請入學貴校,得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協助通報社政主管機關辦理有關戶籍登記、歸化、居留或定居等相關事項,以保障兒童之就學權益。
1130619國籍法修正條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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