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9月3日臺教師(二)字第1070144999A號函辦理。
二、旨揭辦法業經教育部於107年7月24日以臺教師(二)字第1070094500B號令訂定發布。
三、近來有實習學生反映教育實習機構要求實習學生協助行政業務並且超時,教育實習旨在協助實習學生將專業理論轉化實踐,了解班級教學情境,演練教學知能、班級經營管理知能,見習並參與學校行政工作,了解學校運作、體認教師職責與角色,爰請各教育實習機構依「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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